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3民初77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东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Y60HR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文达公司立即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闽235081026978,其电子注册证书编号:闽2352008201026978)及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Z0046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024966)、《市政工程施工员》(HD1044787)、《市政工程质量员》(HC8006102)、《工程师证书》(闽乡企909-00969)、《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程师)》(闽特岩Z909-02833)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建安B(2012)7001302)共八本证书原件,并协助***注销***在文达公司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闽235081026978,其电子注册证书编号:闽2352008201026978)、《市政工程施工员》(HD1044787)、《市政工程质量员》(HC800610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程师)》(闽特岩Z909-02833)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建安B(2012)7001302)共五本证书登记信息;2.本案诉讼费由文达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文达公司返还上述八本证书并协助***注销其在文达公司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闽235081026978,其电子注册证书编号:闽2352008201026978)。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文达公司注册成立从事房屋建筑行业。2018年年底,文达公司邀请***在文达公司处兼职一年,提供技术指导。一年期限到期后,***多次找到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要求收回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等材料未果。文达公司是***证书、执业印章等的实际占用人,***要取回以上证书及执业印章必须通过文达公司才能收回。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文达公司辩称,一、根据***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应裁定驳回***的起诉。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不动产和动产。而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二、***与文达公司达成的聘用期限为五年,其为***办理了各项证书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在聘用期间,其每年均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报酬,2017年向***支付5000元的固定的报酬,2018年、2019年增加至6000元,2020年1月其主动将报酬增加至10000元。现在该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要求返还证书,实质上是解除双方的聘用协议,有违诚信原则,其请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三、如果***坚持要求返还证书,其为***承担的费用和***收取的2020年度的报酬1万元应判决返还,另外因***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行为,文达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违法执业规定的权利。诉讼过程中,文达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不提出反诉。其将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另案起诉***返还相关费用或赔偿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分别于2008年、2009年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工程)。2010年6月10日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聘用企业为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庄公司)。2013年间***起诉宏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年5月27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聘用企业变更为文达公司。庭审中文达公司确认,***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由文达公司执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文达公司。文达公司通过宏庄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转账5000元,于2018年2月6日转账6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转账6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转账10000元。期间,文达公司未为***缴纳社医保,***也未到文达公司上班。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与文达公司是否达成五年聘用期限的协议。***认为其没有与文达公司签订任何书面的聘用合同,双方从未就证书转移达成口头协议,其是在文达公司成立后才知悉证书从宏庄公司转到了文达公司。文达公司主张双方达成了五年的聘用协议,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办理时间及有效期限可以证明,并提交闽建安B(2012)7001302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特岩Z909-02833工程师岗位证书、***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记录、***与文达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联系的手机聊天截图等证据。***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聘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文达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的时间仅是代表证书的有效期限,并不代表***与文达公司的聘用期限,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五年的聘用协议。
2.***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工程师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程师)是否在文达公司处。***认为其与宏庄公司于2013年达成协议,证书都放在宏庄公司,宏庄公司是否有将证书交给文达公司,是否有将证书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文达公司,其不清楚。文达公司认为,其只保管了***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余证书均没有在文达公司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六本证书在何处。
本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未向文达公司提供劳务,亦未接受文达公司管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故***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并无不当。文达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经仲裁前置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系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应由证书本人保管和使用,且建设部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现***起诉要求文达公司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要求文达公司返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工程师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程师),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六本证书在文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至文达公司,但***从未到文达公司就职,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要求文达公司协助其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销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闽235081026978)及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闽建安B(2012)7001302);
二、***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注销***在***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注册编号:闽235081026978,其电子注册证书编号:闽2352008201026978);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