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415385。

法定代表人:孙蕊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信戈,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信用代码91320507MA1MD9RJ1P。

法定代表人:吴云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芸知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铁新城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20)苏0508民初70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名下248461.6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名下248461.6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