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15号
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41538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蕊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信戈,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MD9RJ1P,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v>
法定代表人:吴云赞。
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芸知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461.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高铁新城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461.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