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2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N50RD3W。住所地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邬路,男性,1991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邬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及网络财产等资金信息;经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