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N50RD3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