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锄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N50RD3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