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锄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民1248号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N50RD3W。 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荣誉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五原县。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