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民1248号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N50RD3W。
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荣誉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五原县。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