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1民初1238号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五原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
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原告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