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租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川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