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锄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锄禾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租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川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