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保竹南路5号(天成住宅小区)F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1351737L。
法定代表人:陈华峰,执行董事。
本院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788.85元及违约金。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秋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