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双创产业园纬七路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吕怀,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新40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2,063元,执行费41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吕怀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未场配合执行工作,也未委托人员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5月6日分12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辆信息,发现在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辆五菱牌汽车,我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经我院查找,并未发现该车辆行驶轨迹,申请人表示对该车辆暂不处置。
四、2022年1月27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2年2月17日,本院通过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六、2022年4月16日,我院前往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了解情况,经查该公司只是空挂企业,没有任何实体。
因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吐尔汉 江 孜要东
审判员 开赛尔阿布里米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