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6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双创产业园纬七路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吕怀,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那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