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3886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45元,由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