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中电晶创照明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27617号之一
原告深圳中电晶创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述《销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乙方即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16年9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驳回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白松灵
书记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