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0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执行无异议。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