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84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