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6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蒋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恩永,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管招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生效的江阴法院(2019)苏028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787.3元及延期支付利息12539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强
审判员  金 晓
审判员  周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