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大辛某某电机部、山东启迪人工环境系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814号
原告:临清市大辛***电机部,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QHUB27J。
经营者:闫志博。
被告:山东启迪人工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腾鲁大街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494423504N。
法定代表人:段玉玲,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24号万国商务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19899。
法定代表人:沈家明,职务经理。
被告: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以南、文苑路以东、九塘路以北安徽三鑫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2NF17J60。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大辛***电机部与被告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