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00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24号万国商务A座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