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给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给排水工程公司、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景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