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72某某与镇江市给排水工程公司、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给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给排水工程公司、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景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