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孟国祥,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温,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祖亮,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科技总部新城11号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如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将工程款134199.25元支付给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话,其要求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如果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将工程款134199.25元支付给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话,其要求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其支付上述款项”。因庭审中,二被告均认可该款项并未支付给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134199.25元。原告称其与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系借用资质关系,通过借用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系挂靠施工情形,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综上所述,原告***虽以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对其没有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合同关系,故***作为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廉玉光
人民陪审员  屈继霞
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