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该局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路,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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