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4065号
原告:焦作市新鑫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与孟州路交又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科技总部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新鑫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新鑫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新鑫花卉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焦作市新鑫花卉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