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13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祖亮,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科技总部新城11号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给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廉玉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