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福安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1009号
原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桥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凤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福安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武彪,总经理。
原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福安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苏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