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原路与新河铁路交叉处。
经营者:翟秀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村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凤文,经理。
被执行人:田卫群,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朗公庙镇秀婷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田卫群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折价款、违约金共计1136100元,现已执行到位233986.0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存款共计233986.01元,已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证券、土地、房产、证劵、工商等登记信息。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苏守哲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