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桥东13号。
法定代表人:马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二、原裁定认定隆都建筑公司承包的钢筋作业仅指钢筋拗制,将钢筋作业中的钢筋搬运、绑扎、焊接等均认定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隆都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审申请理由是对合同和法律条文的曲解,其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都建筑公司与***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津兰名郡工程协议》,其中约定“钢筋制作”为隆都建筑公司承包内容。根据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隆都建筑公司承包的钢筋制作应理解为钢筋拗制成型,而钢筋的搬运、绑扎、焊接均属于***施工范围,且***已实际就钢筋的搬运、绑扎、焊接进行了施工。同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案涉工程实行固定价款结算,即每平方米157元,一次包死。原裁定认定***主张的钢筋搬运、绑扎、焊接工程款应包含在包死价中,其另行主张钢筋制作工程款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戚寒箫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