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凤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红芹,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莫红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