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风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申请人起诉后,隆都建筑公司不认可其承包“靳庄综合楼的附楼工程”,可是从一审法院审理的胡中华诉同一楼拖欠工程款案件中发现隆都建筑公司又承认其承包了“靳庄综合楼的附楼工程”,可见隆都建筑公司为拒付工程款躲避法定偿还责任。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错误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工程款项清单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给付欠款,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由隆都建筑公司给付涉案工程款,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出具的欠款清单系代表隆都建筑公司所为,其该项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张晓东
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