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民初712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魁忠,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马凤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8年7月2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侯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