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9951号
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平望镇梅堰宜水桥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东太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