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某某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9951号 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平望镇梅堰宜水桥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东太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