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382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52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望镇梅堰宜水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933430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通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申请人通用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利公司价值9010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用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利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0109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