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4594号
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宜水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育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4元,由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