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第4794号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6527618-0)
法定代表人刁志根,。
委托代理人*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鑫,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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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