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6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西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银,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行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626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