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6财保88号
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金银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西村。
被申请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申请人:***,男,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5000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学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