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陕西赢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3696号 原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城南工业集中区城南大道园中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赟,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赢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50号菁华名门小区19幢1-2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赢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