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835号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被申请人:霸州市千紫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泰山路东侧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8EMRK6D。
法定代表人:赵威。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千紫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千紫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