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3775号之一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1Y2Y1P,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杭路69号中南珑悦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9172610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QQMX8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金石国际广场B座3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8元,由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