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财保135号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东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520754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450000元(账号:1616********),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