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7450号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并向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蕊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