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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11民初21661号 原告:***,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驾驶员。 被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41号三楼(乐清市易清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52801475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