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60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唐杰,副厂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30000元。余款经查,被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 译 超
审判长 葛 译 超
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张松昌
审判员 黄 元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 昀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