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二路**武汉航域**。
法定代表人:裘荣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法定代表人:梅震,董事长。
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鄂A×××**的汽车两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目前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33号三环发展科技园一期生产车间及车间办公室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3007761,建筑面积:14749.9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且已抵押给汉口银行光谷分行,抵押权人汉口银行光谷分行向本院申请处置该房产,目前房产正处于评估阶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高新四路已被、佛祖岭一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1)第0**),该块土地已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的款项2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审 判 员 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