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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州路10号一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717286011。
法定代表人周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855.2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13元,案件受理费8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上述车辆经查找无着,未实际查控,故暂时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董建敏
审判员陈宝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