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411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州路10号一幢1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28601。
法定代表人周密。
委托代理人商树祥,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2018)浙06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绍兴宝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纠纷可自行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2执4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董建敏
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