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8693号
原告: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石佛乡西金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79737709A。
法定代表人:张水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清照路828号保集外滩商业广场A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95229013。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龙游九坤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