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幢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宫南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741614.4元,申请执行费9816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A2××××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未实际控制且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坊村××组××村××组,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天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为集体土地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