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12民督10号
申请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幢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正,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灵龙路398号1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签订《北大资源·紫境东来府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过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138384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383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38384元。
申请费1023元,由被申请人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