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住,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案字第1000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327908.5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案字第1000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