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

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民初2379号
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27189007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物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案受理,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昌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